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成年入寺人员清退入学安置办法的通知
甘府发〔201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未成年入寺人员清退入学安置办法》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未成年入寺人员清退入学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清退入寺适龄儿童、少年并保障其入学接受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有效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退入学安置对象:
凡从寺庙和佛学教育场所内清退出的18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均为入学安置对象。
第三条 清退入学安置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寺庙和佛学教育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清退入学安置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工作。清退入学对象户籍为本县的,由本县负责安置入学;清退入学对象户籍为州内县外的,送回户籍所在县,由户籍所在县安置入学;清退对象户籍为州外的,送回户籍所在地;
(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各县对清退出寺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根据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就近、就地安置到中小学校不同年级接受义务教育。对清退出的符合州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条件的盲、聋、哑残疾儿童,应根据家长意愿送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四条 清退入学安置方式:
(一)插班就读。对清退出寺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的不同,按就近就地原则安置到中小学校不同年级插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清退入学安置人员,当地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清退入学安置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二)单独编班。对清退出的年龄较大、文化基础较差、无法插班就读的,以县为单位单独编班,并依托县内某一中小学校进行集中学习。
第五条 清退入学安置教育模式:
(一)补偿教育模式。清退出的16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少年,通过插班方式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偿教育,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参加中考,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重点接受藏区“9 3”或州内中职教育;
(二)职业教育模式。对年龄较大、文化成绩较差的主要依托当地学校开设以谋生为主的职教班,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实用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
第六条 清退入学安置教育管理: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是开展插班就读或单独编班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由办班学校负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加强教育管理。各接收学校必须对接收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做好已接收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强化关爱措施,积极关心被接收学生。被清退入学安置人员及其家长应当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三)注重“爱国、守法、感恩”教育。坚持德育为先,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感恩教育,始终将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穿教育工作始终,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七条 清退入学安置保障措施:
(一)确保国家惠民政策全覆盖。各县应将已清退入学安置人员全部纳入国家“两免一补”、营养改善计划和高海拔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取暖计划等政策范畴,同等享受待遇。因入学安置需增加的指标,安置学生量较少的,由各县教育部门在县域内调剂;安置学生量较大而县上又难以调剂的,由州教育局在全州范围内调剂。
(二)落实入学安置运行经费。凡是插班就读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学校在生均公用经费中调剂使用;单独编班的由所在县财政落实专项基本运行经费。
(三)加强教育教学和师资配备。各县学校应提前做好相关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教材等学习用品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接收学校的师资配备,保障其师资力量。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建立清退入学安置工作机制。各县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清退入学安置工作机制,防止已清退人员重返寺庙,县、乡(镇)、村及定点帮扶(联系点)单位领导、包乡干部协同做好此项工作,形成政府负总责、教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入学安置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已安置入学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二)各县应制定并完善清退入学安置工作方案,有效推进清退入学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跟踪督导。建立未成年入寺人员清退入学安置工作跟踪督导机制,县级政府对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导,州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县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纳入对各县的教育目标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