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府发〔2014〕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31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我州暂设13个档次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州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甘孜州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省确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以后年度逐年增加1元)增加部分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分档次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两级政府按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
三、个人账户
(一)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收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关系。
3.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帐后,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4.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全部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目前我州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1元,以后年度逐年增加1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州财政承担40%,各县财政承担6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基金管理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七、基金监督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州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延伸到行政村。
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