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甘府发〔202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效,切实履行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法定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川府发〔2023〕29号)、《政协甘孜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政协甘孜藏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2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不断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依法、规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组成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海管委等州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州级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个人、联名、代表团名义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五级责任制”,即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州政府办公室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业务科室抓落实的制度。
第八条州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分别领衔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1件,统筹协调办理工作,适时听取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办理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州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2次州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四)定期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州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及时组织办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或省政府办公厅民主监督联络处交由甘孜州政府负责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
(二)配合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做好州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
(三)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监督联络机制,督促指导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四)负责政府系统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含主办、分办、协办、会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本部门(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五定要求”,建立班子成员领办制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每年收到交办任务后,及时形成《建议提案办理责任任务分解表》,并报州政府督查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研究。“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督办,明确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和具体办理科室,落实熟悉业务、了解情况、善于沟通的专门人员统筹负责办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向州政府督查机构报备,后续人员调整情况须及时报备,确保工作不脱节断档,切实构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科室具体办、办公室统筹督”的工作格局;
(三)主办单位要按时保质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州政府督查室报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协(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交办。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至州政府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交有关单位承办。州政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答复。
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后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协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交办。
第十二条 接收。在开展交办工作意见征求阶段时,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并提出改办建议,也可先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重新转交其他单位办理,并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报备,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及时研究,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经正式交办后,主办(分办)单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办理中,主办(分办)单位可根据办理需要,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调整协办(会办)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实施。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收而不办。
第十三条 沟通。主办单位要强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会商,定期召集协(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沟通协商,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做到办前联系了解真实意图、办中沟通共商解决对策、办后回访征询意见建议,确保沟通率100%、面商率不低于50%,切实做到热情周到、精准回应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达成共识,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满意度。协(会)办单位要全力协助配合主办单位做好沟通会商工作。
第十四条办理。主办单位要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完毕。主办单位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交办单位同意并报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后,最迟不超6个月办理完毕。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共同办理和分别办理。单独办理的,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答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会办)单位办理,协办(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分办单位分别办理答复,但在答复前各分办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 审核。主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会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同时,要建立健全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
第十六条 答复。主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要按照规定格式行文(见附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情况准确、文字精炼、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不断提升办成率。待网上办理信息化平台建成投用后,书面答复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通过网上办理信息化平台推送。
答复函件要体现办理结果,所提主要问题已解决或本年度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要将解决和采纳情况详细答复,并在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A”类;所提主要问题已列入工作计划或已制定措施,在1至3年内能够逐步解决的,要将解决问题的具体安排或阶段性办理成果明确答复,并在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答复时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C”类。
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领衔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建议稿由承办单位送州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务服务团队按程序报审同意后正式答复。
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答复仍不满意的,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议代表或提案者、有关承办单位当面协商或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 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代表团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相关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书面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的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联系人。
州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的省政协提案,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承办的州人大代表建议,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府督查室;承办的州政协提案,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州政府督查室。
第十八条 反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送达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案者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要继续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答复。
第十九条总结。主办件在5件及以上的办理单位要对年度办理情况进行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州政府督查室,并送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承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正式答复成文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通过州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
答复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全文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区分处理后摘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续办续复。办理结果为A类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州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核查办理成效;办理结果为B类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续办续复,每个季度向州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情况,其中,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书面反映情况,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办理结果为C类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年度集中反馈制度,各主办单位每年9月报送的办理总结中须集中反馈C类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并说明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五章 督办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办理任务。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州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网上办理信息化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提升建议、提案办理质效。
第二十三条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办理工作评价评审制度。州人大会常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试行)》,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纳入述职评议,评议结果报州委运用。州政协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协提案办理评价考核办法》要求,将考核结果报州委、州政府运用。州政府办公室要从建议提案提出人、主办单位、协(会)办单位中分别抽取10%比例,综合测评办理情况,对办理成效显著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推荐作为典型案例,相关结果运用至目标绩效督查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
2.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附件1
( 类)
××× 县(市)人民政府
(甘孜州 ××× 局)
×办理×〔 × × 〕 号
× × × × 县(市)人民政府
(甘孜州 × × × × 局)
关于州 × 届人大 × 次会议第×号建议
办理答复的函
× × 代表:
你提出的《 》(第 号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 × × 县人民政府
(甘孜州 × × × 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府督查室。
附件2
( 类)
××××县(市)人民政府
(甘孜州××× 局)
×办理×〔 × × 〕 号
× × × × 县(市)人民政府
(甘孜州 × × × × 局)
关于州政协 × 届 × 次会议第×号提案
办理答复的函
× × 委员 :
你提出的《 》(第 号提案) 收悉,现答复如下:
× × × 县人民政府
(甘孜州 × × × 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州政府督查室。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