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聘请,统一由省政府颁发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统一协调和安排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五)具有较强语言文字表述能力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年龄在25-65周岁以内。
第六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可以在以下人员中选取: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
(三)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工作人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县(市)人民政府可聘请 5 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州人民政府可聘请 10 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七条 不得向下列人员颁发监督证: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党纪处分后考核仍受影响的,受政纪处分后未解除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经本级人大、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研究,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自愿报名和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将其有关信息填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四)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制发监督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应邀参加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应回避的除外);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五)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遵守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四)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务,从事有损于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形象或与其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聘期2年,按行政执法特邀监督检查证上载明的期限为准;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介绍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解聘,收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特邀)》,并予以公告: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正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非法谋取私利的;
(四)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从事有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形象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一)组织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其工作情况;
(四)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移交州监察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本级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任、解聘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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