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各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如: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定额补助预算单位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等。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和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并将资金解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监督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关系隶属于州、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缴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具备非税收入代收资格的商业银行中择优确定本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非税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财政部门应当与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但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非税收入收缴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以下简称非税收缴系统),包括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二)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三)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甘孜州主要以第一种方式收缴非税收入。
第十条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是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在省内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现金或转账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二为一)特种票据,它既是执收单位缴款的凭证,也是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十一条 《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十二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前三联到代收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专户。
第十三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办理缴款,也可在《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在收取缴款人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专户,每日收取的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一并缴入非税专户。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采用该收缴方式时,执收单位不需向缴款人提供《一般缴款书》,由其负责保管《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在缴款时可选取手写或机打《一般缴款书》,选取机打《一般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业务前,须从省财政厅服务器下载和更新数据,并核对票据信息。
第十七条 代收银行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业务前,须从省财政厅服务器下载和更新数据,并按照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非税专户的收缴信息传送至省财政厅服务器。
第十八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缴款人应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专户。代收银行收到款项后及时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交代收银行办理补录收缴信息。
第十九条 当日营业结束后,代收银行应在审核缴入非税专户的款项与缴款信息相匹配后,向财政部门传送记账数据。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接收数据核对无误后,在非税收缴系统中作归档处理。
第二十条已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科目及时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除收缴系统能实现自动分成的项目外,其他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填制《一般缴款书》,通过就地缴库的方式缴入国库。
第三章 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须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不得损毁、转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利用《一般缴款书》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制及使用方法为:
(一)《一般缴款书》填制涉及执收单位编码、项目编码、非税收入财政账号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收费项目依据,录入到非税收缴系统,生成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编码表,打印后提供给执收单位;
(二)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中的内容,不必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等内容,此类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
(三)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栏目需填写完整,此类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
(四)代收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五)代收银行在缴款人缴款时,应审查《一般缴款书》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和正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退给缴款人,缴款人向执收单位出示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执收单位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向缴款人给付《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六)执收单位应根据《一般缴款书》第五联作为记账的凭证,定期与代收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缴费成功的《一般缴款书》自动核票,第五联不再交财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缴款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及档案,确保票款一致。
第四章 账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依据《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建立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台账。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根据手工建立的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台账,应定期或不定期到财政部门查询和核对本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也可以通过“四川省财政非税网”查询和核对本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数据。
第二十七条 代收银行须按照代收协议约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周对账单和月对账单。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周对账单,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的月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按月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月末将本月缴入非税专户金额与《一般缴款书》进行核对。
第五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缴入非税专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退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第三十条 退付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分类处理。已入库的非税收入退付需按人民银行收入退还相关程序办理;未入库的非税收入退还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付时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代收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还结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办理跨年非税收入退付。退付非税收入,一般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确需退付现金的,财政部门以转账方式退付到执收单位的基本户,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退付现金,财政部门不直接办理现金退付。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代收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非税收缴系统;
(五)管理、监督和检查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配合财政部门对代收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管理、监督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收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非税收入代收协议等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缴拨、汇划清算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审查《一般缴款书》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和正确,并向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报送收缴信息;
(三)与财政部门联网,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领购、发放、核销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公示属于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和财政票据样式等有关事项;
(二)按照规定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其中收到已结算完毕或储存于单位经费户的非税收入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州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记录、汇总、核对征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宣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五)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发改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将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违反规定多征、缓征、减征、免征、漏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
(六)违反规定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
(七)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的;
(八)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代开、串用财政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拒缴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定额补助执收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暂存款等,不属于非税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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