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甘孜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甘孜教育改革发展,推动县(市)人民政府(含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下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规定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紧紧围绕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对县(市)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加强控辍保学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情况,年度教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教育改革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省、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州重大教育政策,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推动学前教育普及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生态保护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补齐教育民生短板,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加强控辍保学情况,主要包括:履行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六长”责任,完善控辍保学方案,明确职能部门分工,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宣传力度,开展适龄儿童入寺(进企业)清退、无户登记落户等工作,清退劝返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通过“随班就读、集中办班、补偿教育、技能教育”等方式妥善安置劝返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机制健全、数据准确、台账完整、督查到位,成效明显、应读尽读,入学率、巩固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五)实施教育扶贫情况。主要包括:制定教育扶贫年度工作方案,推进并完成脱贫村幼儿园等教育扶贫项目建设。落实贫困家庭学生各级教育资助救助政策及资金,实现本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六)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县(市)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强化教育督导工作等。
(七)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等。
(八)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学校章程,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等。
(九)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学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相关教学管理、县级督导考核、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机制,执行教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与“考、培、降、转、待、退”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县(市)、乡(镇)教学巡察机构并开展巡察工作,推进中小学教学质量检测与分析监测制度体系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建立教师教学质量奖励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海管局不低于30万元),用于教学质量奖励,推进教师队伍和教学质量提升。
(十)教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完成年度教育工作目标情况,对乡镇党委政府、村级“两委”履行教育职责目标绩效考核情况等。具体测评内容和测评点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标准》(附件)中明确。教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另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六条 县级自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甘孜藏族自治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评价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以及教育部门监测评估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数据为准。自评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导评估。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自查自评情况,每年组成评价组对各县(市)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第八条 反馈意见。州级督导评估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自评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向接受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九条 整改复查。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报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 发布报告。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市)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实地督导评估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标准》实际评价得分为准。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由州人民政府印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责任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问责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