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决定开展我州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新增制剂调入
(二)目录内制剂调出
(三)制剂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
二、申报条件
(一)新增制剂调入
新申请纳入目录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先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2.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可承受;
3.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
4.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新增制剂调整范围:
1.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3.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
4.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5.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6.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
8.市场上已有同通用名药品供应的品种;
9.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的制剂。
对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包括目前已纳入我州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均应符合以上条件,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二)目录内制剂调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剂,由我局审核后统一调出目录。
1.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2.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3.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连续两年无使用报销数据的制剂品种。
(三)制剂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
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制剂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
1.新增制剂支付标准的制定。医疗机构提出新增制剂申请时,由我局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
2.目录内制剂支付标准调整。已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制剂,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开展支付标准调整。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
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州属定点医疗机构向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报,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收集辖区内制剂申报资料后上报至州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管理科。
四、申报所需材料
有意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交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盖章一式3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一)新增制剂调入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报告;
2.新增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含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1);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4.有效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公示证明文件;
5.医疗机构制剂法定检验报告书和说明书;
6.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成本及其佐证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成本报告以及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水电、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成本相关材料);
7.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目录内制剂支付标准调整所需材料
1.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调整变更申报表;
2.医疗机构制剂的配置成本及其佐证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成本报告以及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水电、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成本相关材料);
3.临床使用情况及相关使用量、费用数据等;
4.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支付标准应符合保本微利原则,并与市场上同类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二)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相应品种的申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6-281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