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府发[2012]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确保把国家惠民政策实施好,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全州中小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营养计划”的重大意义
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是人民群众的希望工程,是学生成才的保障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甘孜州是“老、少、边、穷”地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条件差、生活水平低,认真实施好营养改善计划,对提高我州青少年身体素质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全面实施好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县(校)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的部署,把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
全州各县(含海螺沟管理局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初中、小学已全部列入国家试点范围,享受对象包括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在校学生。
(二)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
定额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启动时间最迟不超过2012年5月1日。各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时间不得低于200天。
(三)供餐内容和供餐模。
供餐类型主要为早(午)餐、加餐或课间餐。供餐模式主要为食堂供餐模式和蛋奶水果等营养食品供餐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学校,按照各县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根据本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在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采取蛋奶水果营养食品供餐模式,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实施“营养计划”的保障措施
各县(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供经费划拨、人员配备、条件改善、实施运转等坚实保障。
(一)经费保障。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全部由中央、省划拨,必须专项用于学生营养改善。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产生的运转经费(含运费、人员经费、燃料费等)由州、县财政分级承担。在执行中,如果出现上级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而不足支付的情况,州、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先行分级全额垫付相应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人员保障。
已有炊事人员配备的学校,根据就餐学生人数和炊事人员工作量,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或人员工资;没有炊事人员的学校,根据就餐学生人数配备专职炊事员或兼职加热、保管、配发营养食品工作人员。专职炊事人员各县按寄宿制炊事人员聘用方式聘用,所需经费由州、县财政分级负担。州、县就业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应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聘请炊事人员。
(三)条件保障。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教育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学校食堂和伙房建设。各县应进一步加大中小学食堂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超豪华建设食堂。更加注重寄宿制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切实加大非寄宿制学校规范化伙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所需资金必须另行安排,不得占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四)运行保障。
各县要建立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物质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食品,要拟定详细的采购、配送计划,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奶品采购必须在省确定的相应企业中选定,鸡蛋采购由州相关部门统一招投标确定准入企业(2012年春季学期由各县自行确定),水果、肉类等其它营养食品由各县自行开展政府定点采购,不得将采购权限下放到学校。
四、实施“营养计划”的工作要求
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长负总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州“学生营养办”负责协调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要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并在教育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各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让学生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同教育部门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畜牧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生产产地的认定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资格审查,严把供餐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餐具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废弃物品集中收集销毁制度。团州委、州妇联要本着关心关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青少年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活动,依法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监督。
(三)落实资金投入,严格规范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要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积极开展宣传,加强营养教育。
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按照省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体质监测评估方案,监测评估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问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州营养办、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订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计划”工作的开展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形成详细的督导检查办法,成员单位应建立定点包片、定期督查、重点督办、经常性检查、明查暗访等包干督查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各县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