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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02 1.2w 阅读 513 点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办规〔20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甘孜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甘孜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处理生态环境问题,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全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社会公众通过相应渠道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条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分级负责、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相应渠道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核实属实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条 州、县(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州、县(市)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有奖举报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经核查属实的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

1.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3.违规开发土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4.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生态环境方面。

1.工矿企业噪声扰民。经核查属于超标排放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弃渣(土)场渣(土)溢出挡墙进入外环境。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3.企事业单位、在建项目、个体工商户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4.破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设施、标识标牌、监控设施等。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5.对发现运载有危险污染物的机动车侧翻、泄漏可能导致引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6.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含倾倒垃圾)。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7.企事业单位、在建项目未按要求建设或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8.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9.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1.随意丢弃、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将垃圾扫(排)入水沟、地下管道;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垃圾,明显影响周边环境。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满溢、清运不及时;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异味严重,环境卫生差;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或在运输中发生倾倒、丢弃、滴漏等。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3.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4.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将餐厨垃圾中回收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水利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和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4.机动车进入河道碾压,破坏河湖岸线。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挖筑鱼塘。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6.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明显减少。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7.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8.生产建设项目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存放、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五)农牧农村方面。

1.公共区域、牧场、江河湖存在死亡的无主畜禽。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3.水产养殖过程中直接排放养殖水。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4.农村村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或未按批准要求“批小建大”。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5.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以及退休干部、公职人员到农村违法建房。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6.未取得建房合法审批手续建住宅或“批甲占乙”。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林业和草原方面。

1.在林地、草原、湿地上开垦、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或者采挖植物,破坏林区、草原植被和湿地。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2.机动车违规在草原上行驶、碾压草甸,破坏草原植被。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3.在草原上违规开展餐饮等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4.盗伐林木、滥砍滥伐或者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林木。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

5.采用布设网套、兽夹等非法猎捕工具进行捕猎或者采用电击、投毒、进入禁猎区等方式非法猎捕。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6.市场、餐馆等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或者在实体市场、电商、物流等平台非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制品。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7.在自然保护地内违规开展旅游开发、科考活动、文体活动、修建构筑物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地界桩界碑等。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8.在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狩猎、捕鱼、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9.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排污等。经核查违法违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第八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相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甘快传”微信小程序、“12345”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六)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因履行职务已掌握违法线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安排与发放

第十一条“甘快传”微信小程序接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系统自动将举报内容推送至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1小时内通知护林(草)员、网格员、巡河员等到达举报点位进行核实,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5小时内完成核查,核查后将照片、文字、视频等资料上传系统,由乡(镇)分管领导、县(市)、州主责局相关人员按流程办理,1日内完成审核,7日内通过支付渠道兑现奖励金;“12345”热线接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接线员直接将举报内容反馈至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并按照“甘快传”微信小程序核查流程、时限规定、奖金发放方式等落实。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资金由州、县(市)按4:6比例筹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初,州财政局先行拨付部分资金,确保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底,州生态环境局结合当年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核定提出州、县(市)资金分担额度,按程序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清算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奖励资金进行统筹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州生态环境局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奖金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微信等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并完整保留支付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涉及部门应当做好沟通解释,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

严惩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查处,举报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

相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督促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等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