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府发〔2016〕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赈〔2014〕884号)《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四川省发改委 省扶贫移民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助力精准脱贫,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以促进贫困村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建立和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安置资源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合理确定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方案,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搬迁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合力攻坚、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广泛动员、合力攻坚。在做好各单项工程建设外,要在安置、土地调整、财产债务清理、税务等方面统筹安排,制定优惠政策,减轻搬迁贫困群众负担,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自力更生、各方支持。在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引导各方力量共同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搬迁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尽快实现自我发展脱贫致富。
三、搬迁对象
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高寒区、地方病多发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等,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
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实施同步搬迁。
对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需搬迁的人口,以及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等需要搬迁的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四、搬迁方式
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对相对集中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位置重要或地方病严重区域的贫困群众,以自然村落为单元,采取整体迁出方式搬迁。对住户零散居住在高山峡谷、地质灾害频发、地方病多发的贫困群众,采取部分迁出方式搬迁。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
五、安置方式
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可以采取行政村内就近、建设移民新村、依托小集镇或农业园区、依托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方式,与新村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通过“插花”、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安置。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也可以通过进城购房、当地政府回购空置房等方式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县(市)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六、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坚持“保基本、促脱贫”的原则,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生产实际,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安全适用的住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户均附属设施建设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对于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根据搬迁对象今后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对自筹资金难度大、家庭人口少的贫困搬迁户,在确保搬迁户不举债的前提下“打三建一”或“打四建一”,即:按承载3层或4层住房的标准打地基,当前仅允许建设可供直接入住的房屋一层;或先建可供入住的“保基本”的房屋,人均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待搬迁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再加层扩建,或再在宅院里新盖改善住房,前提是不能因加层扩建或新建而举债致贫。也可以由地方政府统筹,可采取在人口密集的乡、村、寺庙附近、公路沿线等建设集体公租房、农村廉租住房等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对通过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融入城镇化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迁出地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所有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及宅基地复垦协议。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各县(市)要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并进行公告,各档各类补助标准的差距不宜过大。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建设投资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地方人民政府和搬迁贫困户共同承担。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承接省政府筹集地方债务资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承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承接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贷的长期低息贷款和群众自筹,专项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群众自筹请各县(市)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
2.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农户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住房建设投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搬迁户共同承担。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有效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效益资金、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用于支持临界贫困户参加农村集中搬迁安置。随迁临界贫困户必须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条件,且搬迁补助标准必须明显低于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积极争取农发行甘孜分行同步搬迁低息贷款支持和农业银行甘孜分行、农村信用联社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贷款支持;农户再自筹部分资金。
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农户建房资金由地方统筹财力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房资金,可享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自身财力状况并通过整合其他相关资源合理制定。
各县(市)以安置点建设方案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投入、渠道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改善整体发展环境、开发特色优势资源、增强群众脱贫致富能力为目标,按照《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6〕28号)要求,协调推进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安置点相关工程建设,用于安置点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
各县(市)不能将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藏区新居、彝家新寨、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等农村住房建设政策进行叠加,重复享受补助。
(四)资金使用方向
国家、省投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的住房以及安置区(点)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耕地建设,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备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七、贷款分险政策
按照《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关于组织实施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贷款分险政策的通知》(甘财农〔2016〕2号)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发放贷款,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贷款损失进行分担。
八、投融资主体及资金管理
(一)投融资主体
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是经四川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公司。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州担保公司)是经州政府批准确定的州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公司,具体业务由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下设的州惠民资产公司办理。各县(市)投融资主体自行确定。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运作模式
州担保公司应按照省国农公司要求,开立银行专户,开立专户的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市)平台公司在州担保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专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来进行运作,并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对相关服务、融资及资金使用、购买服务资金、签约主体各方的权力义务予以明确。
省国农公司与州人民政府及州平台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资金使用协议》,州平台公司负责承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州人民政府及州惠民资产公司与县(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平台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使用协议》,各县(市)根据需求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并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期支付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和长期低息贷款本息。
地方可用于偿还本息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长期贷款给予90%的贴息;中央、省继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用于避险搬迁部分)、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按程序批准后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收益;州、县(市)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资金管理
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方案》执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职责分工
按照“省负总责、州级协调、县(市)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在州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地方政府主要任务
州级政府对本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配套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工程中的各类问题。督促做好还贷工作。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用水指标调整、安置区规划布局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搬迁农户建房补助标准、安置方式、资金筹措、支持政策。结合实际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管理体系,明确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村职责和目标任务。负责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落地生效。
(二)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州、县(市)扶贫移民部门要认真履行总牵头职责,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搬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做好县(市)级投融资主体资金统贷统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使用、信贷资金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州国资委要加强对州担保公司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全力支持全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州担保公司要做好项目资金的承接、还贷和管理工作。
农发行甘孜州分行要配合州县(市)有关部门做好搬迁户融资方案;农业银行和信用联社要配合州县(市)有关部门做好搬迁农户融资方案,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和监督。
旅发、经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商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合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
十、监督考核
州、县(市)扶贫移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方案》,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自查、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监测评估和专项稽察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公示公告制、县(市)级财政和平台公司报账制、项目建设责任制、过程监督制、管护责任制、领导抓建制、档案精细化制等,确保项目建设有章可循;强化实施过程监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质量监管、考核奖惩办等,确保发挥工程效益。坚决防止出现未经上级同意随意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实行县级财政和平台公司报账制、挪用和扩大范围使用资金、不及时办理工程结(决)算等问题。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附件:1.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流程图
2.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流程图说明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附件1: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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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流程图说明
一、规划编制
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应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中长期规划。县(市)级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州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备案。
档案资料要件:规划文本或实施方案(五年期)。
二、项目储备
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根据规划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档案资料要件: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统计表。
三、年度计划编报
(一)计划编制
县(市)扶贫移民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州扶贫移民部门审查汇总,并由州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转报省以工代赈办。
(二)计划核报
省下达正式计划前,通知州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规模,进一步核实年度投资计划。
(三)计划下达
省以工代赈办收到国家下达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县(市)的项目投资计划。
州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接到省下达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省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收到上级下达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乡(镇)的项目投资计划,并报州以工代赈办备案。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计划。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按程序报批。
档案资料要件:计划申报文件(包括: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项目资金计划表、建设计划表、备案卡、地理位置示意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等)、实施项目可研报告、计划下达文件、计划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等。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1.开工准备。编制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县(市)根据年度建设规模和内容,与相关行业部门一起编制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县(市)级实施方案经州扶贫移民部门(州以工代赈办)审查后,由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方式。应由项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搬迁安置住房可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村民自建或发包方式。
签订责任书。县(市)、乡(镇)、村均应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档案要件资料: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建设方式的会议记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责任书、招投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村民自建相关资料。
2.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由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村、搬迁户具体负责,应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要加强现场督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档案资料要件:配套基础设施自建项目资料,包括: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设备使用有关证明材料、工程材料的出入库记录、施工日志、项目建设现场图片等。发包项目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监督记录、项目建设现场图片等。
3.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乡(镇)组织初验,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会同财政、住建等有关行业部门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州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备案。
档案资料要件:工程竣工预决算资料,初验记录或报告,项目实施前后现场对比照片,项目建设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审计报告。
4.工程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要及时将工程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村投入使用并完善产权手续。
档案资料要件:工程及产权移交表。
5.建后管护。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移交后,项目所在乡(镇)、村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管护制度。
6.效益评价。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效益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
档案资料要件:效益评价报告。
(二)资金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坚持专账专管,封闭运行,按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1.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在搬迁户住房建设主体工程完工,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村统一编制搬迁农户花名册,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审核,财政部门和县(市)平台公司直接支付到搬迁农户一卡(折)通账户。
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村民自建项目,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40%,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30%。
发包项目,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30%,项目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档案资料要件:搬迁农户建房补助资金花名册、住房建设验收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式发票(自建项目购买材料、设备租赁发票,发包项目的地税工程发票)、拨款通知单、一卡通复印件及拨款回执单等。
(三)公告公示
1.计划公示。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在收到上级下达计划15个工作日内,将分解下达的项目计划在本级网络或电视台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项目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2.施工公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期限、项目建设单位(村民自建项目理事会)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投诉电话等。
3.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在迁出村对搬迁对象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迁入地等;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乡(镇)、村应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进行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项目投资、建设方式、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诉电话等。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集中安置点设立永久性“工程公告牌”。对搬迁户住房,要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制门牌号,注明搬迁年份,具体格式州上将统一制定模板。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公告公示资料,包括图文资料或音像资料等。
五、资料归档
项目档案由县(市)扶贫移民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整理存档。
项目档案应按照一村一档管理,进行分类、编号、造册,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后评价的各个环节资料,均应认真收集、归档,不得遗漏或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