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菜篮子”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菜篮子”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菜篮子”州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6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州“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我州“菜篮子”产品供给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菜篮子”州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由州农牧供销合作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投资促进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统计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农牧供销合作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4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首个考核期,考核指标为2018年的年度指标。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期第2年的8月31日前按程序报州农牧供销合作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它成员单位。
(二)初步评定。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评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自查报告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抽查全州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综合初评和抽查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考核期第2年的10月3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由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七条 考核涉及的相关数据,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被考核县(市)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县(市),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