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府发〔2013〕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孜州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以下简称公路非标)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境内的国道、省道及重要旅游公路(含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非标的设置和管理。
县乡道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专用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公路非标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公路非标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非标的设置应当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五条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公路非标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规范设置。
第六条公路非标实行有偿设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等支出。
第七条公路非标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由州、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经营权采取公开竞争或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八条公路非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设置公路非标,其间距、净空高度、版面形状、版面面积、架体结构,按甘孜州国省公路非标设置规划、规格标准设置;
(二)为公路运输服务的加油站、停车场及其他指向性公路非标,一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交通标志,已经设置的公路非标如影响通行,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条设置公路非标,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不得破坏公路原有设施。
第十一条公路非标照明光源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设置霓虹灯,表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公路非标载体图案及文字应当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谨慎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色调和图案,不得影响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十三条公路非标在设置期间,应当在立柱上标明路政许可编号、许可期限、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利用经审批同意的公路非标发布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的,应当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工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
第三章 设置与许可
第十四条设置公路非标期间,州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签定占(利)用公路及公路设施设置协议书;设置地段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现场勘验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申请在公路沿线允许范围内设置独立支架结构的中、大型公路非标。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设置公路非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设置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施工时间与设置期限、公路非标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责任主体及通讯联络方式);
(二)公路非标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设置点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包括版面标志内容和颜色、标志的形式、规格、结构、材料、外廓尺寸等);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三)设置中、大型具有独立支架结构的公路非标设施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四)安全与管理承诺书;
(五)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厂或店名牌、橱窗、灯箱等小型公路非标,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设置中、大型具有独立支架结构的非标设施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置公益性宣传牌的,应由符合条件的政府部门提供机构代码证)。 由申请人代理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置公路非标,应当提供住建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公路非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国道、省道上设置一般小型公路非标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小型宣传牌、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标志设施和在公路设施上书写、张贴、悬挂的广告、标语、横幅),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定点,签订行政许可协议后,提出审批意见;
(二)在国道、省道上设置中、大型立柱式公路非标、大型落地看板公路非标的,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向甘孜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由州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公路非标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后,方可组织设置施工;
(四)经审批同意设置的用于公益性宣传的公路非标,可不收取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但应纳入全州公路沿线公益性广告宣传体系;
(五)经审批同意后用于公益性宣传的公路非标,改作非公益性宣传用途的,应当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
第十八条设置公路非标的占地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由申请人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公路非标设置后不得空白闲置,在没有商业广告画面前应制作发布公益宣传画面。需注明招商内容的,字体和面积不得大于公益广告内容。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公路非标,不得擅自转让,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内容、式样、大小、朝向、高度和设置地点等。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公路非标,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置工作,逾期作自行弃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非标设置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申请人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申请人应于公路非标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公路非标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期间如有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或因法律、政策变化时,申请人(设置者)应当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自行迁移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公路非标,其日常维护与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定期检查公路非标设施,对存在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脱色、破损、陈旧等现象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保证安全整洁和美观。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申请人应当立即清除或者修复;
(二)申请人对其设施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三)申请人应加强对其设施在特殊天气情形、特殊情况下的管理。在遇大风、大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时,应对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重点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焊缝、螺栓和地脚螺栓等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非标设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施工过程中以及设置以后。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停工,待整改后方可重新施工。
第二十七条州、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对违法设置公路非标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发现歪斜、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或有碍公路形象的公路非标,应责令申请人、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路非标存在安全隐患经维修加固仍然达不到安全设置技术标准的,由原审批机关下达《非公路标志标牌注销许可通知书》,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标申请人、经营者、产权单位应加强对所设置的公路非标设施的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在公路非标设置施工过程中和设置后,因公路非标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事故的,由公路非标申请人、设置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路非标是指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0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标志设施和在公路设施上书写、张贴、悬挂的广告、标语、横幅等其他标志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