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府发〔2015〕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乡城等县(市)调整为1380元(每日63.4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和、稻城县调整为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乡城等县(市)每小时14.4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稻城县每小时15.7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州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