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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1/12/18 5.4k 阅读 144 点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府发〔2005〕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经州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5年7月22日

 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甘孜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合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投入建设项目的资金发挥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保证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管理机构
甘孜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合作办设在甘孜州发改委,工作人员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建设局抽调,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投入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和合作办组成人员另行文)。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县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所在地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项目资金管理范围的贷款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与甘孜州人民政府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一)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和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借款人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批文、核准或备案文件;
2、借款人确定项目代理业主的相关证明文件;
3、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及代理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4、经监理公司、项目业主认可的工程计量表或竣工结算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支付申请报送项目建设所在地合作办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州合作办,经州合作办审查通过后,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按州合作办的审查意见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落实还款责任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州人民政府与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签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还款责任。
五、严格审查程序
未经项目建设所在地项目管理部门(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审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州合作办不予受理和审查;未经州合作办审查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不予支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