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坚持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脱贫奔康,对甘孜州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使广大青少年在高中毕业后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小康甘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甘孜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预科)、高等职业学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
第三条 接受资助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二)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的城乡孤残等特殊供养人员,其中孤儿应当是父母双亡,而不能是非婚子女;
(三)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致贫的家庭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致贫的家庭子女。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为:
(一)升入高职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500元;
(二)升入专科预科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
(三)升入本科预科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升入专科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五)升入一般本科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
(六)升入重点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金由州财政补助50%,其余50%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扶贫、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领导小组(简称“资助领导小组”),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资助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资助实施意见和规划,对资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筹措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
(三)建立贫困家庭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章 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并填写由州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格式标准、各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的甘孜州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审批表。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交个人申请书、填写申请表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一)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卡(证明)或孤残证及其复印件;
(四)其它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提供的复印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颁发单位印章,签署经办人姓名。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招办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与民政、监察、审计、扶贫、公安、工会、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会商审核。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当地的醒目场所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 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申请,由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连同其相关材料,提交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州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申请材料后,与民政、公安、监察、审计、扶贫、工会、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会商审核,州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提出资助方案,报州资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州、县(市)财政应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管理。各县(市)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向被资助学生兑现资助资金,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将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州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已享受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的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资金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州、县(市)按分担比例资助。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用于贫困家庭学生。
第十七条 对骗取资助金的学生或学生家长,一经查实,取消被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通过当地醒目场所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通报,同时向学生就读的学校通报情况。
对违反审核审批程序、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已经接受资助却又无故中途辍学和因违法犯罪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其户口所在地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资助资金。
州、县(市)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联系,共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4月印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暂行办法》(州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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