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市
政策政策

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2024/01/03 2.7k 阅读 367 点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甘府规〔2024〕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的户按5人计算,6人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

四、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五、改建(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六、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七、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八、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九、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草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